0 引言
文化多样性是指人类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空间不是以单一的形式存在,而是呈现出多种形式。文化多样性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文化多样性不仅能彰显人类的文明,更能凸显社会的包容,为保护这些濒危的重要历史文化资源,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重视。通过立法保护文化遗产已成为各国和各地区组织管理文物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因此,重视建立文物保护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和重要性。
我国是古老的文化大国,在全球文物保护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它非常成功地融入现有的国际治理秩序,并且影响全球治理架构的能力日益增强。在不断完善文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同时,为保护我国丰富多彩的文物,制订了独特的文物保护立法,这也为保护世界文物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参考。
文化财产法是对一个民族和文化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文物和其他物品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文化财产是独特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集合,这对文化很重要。文化财产法旨在保护对一个社会或群体重要的文化物品,文化财产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比如古代建筑、文化建筑、博物馆和表演艺术中心等重要场所,墓地、历史遗址、古代建筑、古代遗物、宗教和仪式项目等。
现代文化财产法关注的是如何公平地保护文化财产,虽然文化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它也可能有一个现行的财产所有人。占有该财产的人可以合法拥有该财产,也可以不合法拥有该财产。当一个人合法拥有这些财产时,他们除了为了公共利益而保存这些财产外,还拥有私有财产权。
1 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
文物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国际公约,以保护并合理利用文物,中国文物法律保护工作继续推进。因此,梳理文物保护立法的“法律渊源”(即法律效力的来源,包括法律的创立和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对于理解我国现行文物保护立法的界限,以及澄清我国现行文物保护立法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文物保护立法的实施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这些部门都有权制订适用于不同具体情况下保护不同客体的详细规则。可见,我国文物保护立法的内容至少在数量上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可以逐步发挥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尽可能地将立法与实践结合起来。此外,文物保护的立法内容不仅出现在特别基本法中,而且也出现在其他领域的法律中,为文物保护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当然,这是伴随着问题的潜在“合并条款”。为了进一步分析文物保护立法的现状是否需要改变,首要任务是弄清楚文物保护的立法模式。正确的理解来自对前提的把握,对任何可能的相关经验的总结,以及对自身的客观分析和评价。
2 文物保护的具体事例
在纪念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30周年之际,北京的专家们呼吁及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11月19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了《中国文物保护法》以来,我国在文物保护事业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许多文物仍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比如有些文物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遭到破坏、古墓被盗、收集的历史文物被盗、文物被走私等。根据全国考古调查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已注册有超过76万件的不可移动文物,2384个国有博物馆收集了2860万件文物。调查还显示,在过去的30年里,超过4万件不可移动文物消失了,其中有一半被建筑工程破坏了。1982年被列入省级文物保护名单的河北省31座汉墓遭到了严重抢劫,每个墓穴都有不规则的盗洞,一些盗贼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墓穴。一起盗窃和转售墓葬遗物的案件被破获,竞查获文物198件,非法黑市交易和高利益驱使人们在文物交易中谋取非法利润和犯罪。在偏远地区,文物保护力量薄弱,清西陵文物处的墓葬占地80平方千米,但工作人员只有161人,其中大多数从事酒店和办公室工作。另有一个皇家陵墓赵王墓,位于河北省南部,只有一个行政办公室和一个工作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路甬祥说,文化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有超过一半的文物需要修复,但全国只有198个合格的机构和2000多名熟练的专业人员。我国严重缺乏文物修复和古建筑修复方面的专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并且目前还没有建立全国文物数据库,也没有一个平台让公众分享这一领域的信息。此外,尤其是基层执法机构仍然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执法部门应该明确文物行政执法的职责,各级政府应该根据当地情况投资文物保护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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